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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8日電)為避免當選人就職後,自願辭職又再度參加補選,浪費國家資源,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條文修正,明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,不得參與該次補選。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在提案說明中指出,公職人員當選人就職後因故辭職者,立委、地方民意代表及地方首長,都能依法進行補選作業;但若自願辭職又參與補選,是浪費國家資源,顯與誠實信用有違,因此提案修法。 內政部長葉俊榮在法案初審時也表示,基於自願辭職者又參與補選,確有不合理之處,另為避免當選人在選舉訴訟中,以辭職方式,使原職位先行出缺再度參加補選,規避當選無效確定後不得參選的規定,因此贊同這次修法。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劉義周在初審時也說,過去自行辭職後又參與補選的例子,有屏東縣琉球鄉長、花蓮縣秀林鄉長等,而前宜蘭縣議員林東成的案子,因引發爭議,最後林東成沒有參選。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,當選人就職後辭職,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。10511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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