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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姓騎士在巷內靠右騎車,林姓騎士卻在對向靠左行駛,兩人車頭相撞,林受到頭部創傷合併顱內出血等傷勢,警方測出酒測值達0.3毫克;江、林二人均有受傷,僅有林對江提出過失傷害告訴,新北地檢署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,認定林酒駕又未靠右行駛,要負擔所有過失,江毫無過失,今天將江處分不起訴。不起訴處分指出,前年4月18日上午,27歲江姓騎士騎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80巷,與林姓騎士發生擦撞,林倒地受傷,傷勢包括頭部創傷合併顱內出血、左側鎖骨骨折、右側眼眶骨、顴骨、上頷骨、鼻骨骨折、右眼鈍挫傷合併眼瞼上撕裂傷、創傷性視神經病變等。警方到場後,測出林姓男子酒測值達0.3毫克,江沒有喝酒,林對江提出過失傷害告訴;偵訊時,江否認有過失,供稱他在巷內靠右直行,是對方朝他的方向撞過來,雙方都有倒地,他也有受傷,因傷勢較輕才沒有提告。林姓男子則聲稱自己原本是靠右行駛,因為路中間有水溝蓋,他為了閃水溝蓋又往右邊閃,否認有朝江姓男子撞過去;但檢察官勘驗巷內監視錄影畫面,發現林確實是偏左行駛,因此撞上江姓騎士。檢方再依據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,認定肇事因素是林姓騎士沒有靠右行駛,導致發生這場車禍,江姓騎士沒有過失;檢方認為,林發生車禍是自己沒有遵守交通規則所致,並無證據能認定江涉嫌過失傷害犯行,認定罪嫌不足。江姓騎士在巷內靠右騎車,林姓騎士卻酒駕又在對向靠左行駛,導致兩人車頭相撞,林對江提出過失傷害告訴,檢方處分不起訴。記者袁志豪/攝影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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